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
新广出发[201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各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服务机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学术期刊是国家科研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学术研究,推动文化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学术期刊品种数量迅速增长,出版质量和学术影响力也得到了较快提升,已初步形成学科门类齐全、基本满足科研学术交流需要的学术期刊出版体系,涌现出了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知名品牌期刊。但是,目前学术期刊出版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分散弱小、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未根本改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较低;整体质量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还不能适应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现行的科研人才评价机制造成论文发表需求过旺,学术期刊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一些学术期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放松审核把关,造成学术质量下降;特别是一些不具备学术出版条件的期刊超越业务范围或一号多版,出租、出售、转让出版权给个人及中介公司,刊发质量低劣学术论文牟利,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优化学术期刊出版环境,提高学术期刊出版质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学术期刊出版资质和要求,建立完善学术期刊出版准入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学术期刊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由科研教学机构、学术团体或具备学术出版能力的出版社、报刊社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明确为学术研究与交流等;出版单位拥有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学术编辑人员和其他必需的办刊条件;刊发的学术论文、文献或在理论上有创新见解,或在实践中有创新应用,或具有重要的文化积累价值;刊发的学术论文、文献具有严谨的格式规范;执行严格规范的组稿、编辑、审稿和同行评议制度。
(二)严格按照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学术期刊要立足自身学科和研究领域,注重专业化发展,发挥学术优势,不断提升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非学术期刊不得出版理论版、学术版等,不得收取论文发表费。
(三)遵守学术出版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学术期刊刊发学术论文、文献的摘要、引文、注释、参考文献等要完备准确;期刊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制质量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要求》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
(四)学术期刊要规范编辑出版流程,努力提高学术质量。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编委会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等质量保障机制;认真做好选题策划、稿件组织工作,科学评估稿件的学术水平、创新成果及发表价值,确保出版质量;注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建设,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禁止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表论文,杜绝刊发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文章。
(五)学术期刊要加强编辑队伍建设,提高编辑人员素质。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编辑人员准入、考评、监督、继续教育等制度,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不断提高学术期刊出版水平。
二、完善扶持激励政策和保障体系,构建学术期刊发展长效机制
(六)积极推动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学术期刊发展能力。逐步推进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学术期刊编辑部分散组稿审稿、出版企业统一出版发行的运营模式。依托优质学术资源或优势出版平台,组建具有学术品牌影响力和综合发展实力的学术出版集团,构建国家重点学术期刊数字化平台,引导学术期刊集约化发展和数字化转型。鼓励专业性强、办刊特色突出的学术期刊,走“专、精、特、新”的发展路径,支持其差异化发展。
(七)积极开展学术期刊质量评估工作。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学术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组织有关机构开展评估,建立学术期刊评价体系及引导激励机制。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学术期刊质量评估工作,并运用评估结果,对评估不达标的学术期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对出版质量高、学术影响力强的学术期刊予以政策扶持,提升学术期刊整体质量。
(八)积极推进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建设工程。通过“中国出版政府奖期刊奖”、“百强期刊”推荐活动及“科技期刊影响力提升计划”等,加大对精品学术期刊宣传推介和政策扶持力度,对在相关学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术期刊,在资金扶持、重大项目、资源配置、数字化转型、国际化合作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大力推动优秀学术期刊加强品牌建设,形成精品学术期刊群,不断提升中国学术期刊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切实推动学术期刊健康有序发展
(九)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刊发学术论文期刊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加强审读和监测,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刊期审批条件和程序,对擅自偏离办刊宗旨及超越业务范围刊发论文,违规从事一号多刊、买卖刊号等活动的期刊,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对学术期刊出版质量低劣、刊载拼凑或剽窃论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以书号形式出版“学术期刊”、学术集刊的出版单位予以处理和规范;对伪造刊号、利用境外刊号出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非法出版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取缔。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期刊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强化管理责任,切实履行管导向、管资产、管队伍职责。要加大对学术期刊的扶持力度,保证有足够的办刊人员和设备场所,不断提高期刊编辑出版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学术资源、资金方面予以保障,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
(十一)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学术期刊收录、审核、网络出版制度,认真执行期刊出版、版权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委托单位期刊出版许可证和学术出版资质,不得收录非学术期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书号形式出版的“学术期刊”、利用境外刊号出版的“学术期刊”及其他非法学术期刊,自觉维护学术期刊出版秩序。
(十二)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展学术期刊清理和资质认定工作。由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期刊主管单位按照学术期刊认定标准,审核报送本地区本单位学术期刊名单。总局组织专家对名单进行审定后,对符合学术期刊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对主办单位符合条件、经批准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明确为学术研究与交流等,但其他条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调整或退出。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期刊主管单位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所辖所属刊发学术论文的期刊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严肃查处和纠正期刊违规行为;各期刊出版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确保学术期刊健康有序发展,为不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做出更大贡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4月3日